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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在职法律硕士刑法练习题

时间:2012-06-09 01:14:16  来源:  作者:



  1.甲系某派出所所长。一日,甲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老大要率众弟兄与另一犯罪团伙械斗。 甲听后认为该老大平时对自己毕恭毕敬,认为他们不可能在自己的辖区械斗,即未采取措施。数日后,械斗发生,双方数十人受重伤。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A.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罚
  B.以玩忽职守罪处罚
  C.以滥用职权罪处罚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 实施职务行为,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有包庇、纵容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务。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行使职权。本案中,甲虽得知黑社会性质组织准备闹事,但出于过于自信而未采取预防措施,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应以玩忽职守罪处罚。
  2.中国公民李某在美国强奸了中国公民黄某(女),被美国法院以强奸罪追究了刑事责任,李某回到中国后,以中国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A.不受该外国法院判决约束,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B.鉴于李某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应当免除刑罚处罚
  C.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不能依照中国刑法在进行追究
  D.鉴于李某在国外已受到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AD
  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任命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国外已受过刑罚处罚的,恶意免除或减轻处罚。
  3.简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及基本适用规则。
  答: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
  二是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
  三是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四是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4.简述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答:受贿罪与贪污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牟利犯罪,都具有渎职性与贪利性的双重特色。其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5.下列做法中不违背罪刑法定罪原则要求的是:
  A.重法效力溯及既往
  B.法律规定不确定的刑罚
  C.适用行为后的轻法
  D.使用类推解释
  [答案] C
  1.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是
  A. 重婚
  B. 未到法定婚龄
  C. 因欺诈而结婚
  D. 因胁迫而结婚 答案:D。选项AB,根据婚姻法第10条,属于婚姻无效事由。选项D根据第11条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至于选项C,不影响婚姻效力。特别注意,对选项C不能适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而认为属于撤销事由,因为合同法不适用于婚姻关系(合同法第2条第2款)。因欺诈而结婚,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婚姻无效;但是婚姻法第10条并未将此规定为无效事由。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因欺诈而结婚的,不影响婚姻效力。
  2.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
  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发生的有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4)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3.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持刀进入一狭窄小巷抢劫。张某叫李某把住街口,自己进入小巷抢劫了一妇女2000元。张某与李某会合后对李说:“什么也没抢着,这妇女身上一分钱也没有。”李某信以为真。张某、李某的行为:
  A. 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既遂
  B.张某构成抢劫罪,李某不构成犯罪
  C.张某构成抢劫罪既遂,李某构成抢劫罪未遂
  D.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未遂
  答案:A
  4.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后被查获。对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A.以偷税罪处理
  B.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C.其中的100万元按偷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D.其中的10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偷税罪处理
  答案:D
  解析:偷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本题中外贸公司采取虚假的申报手段,目的是为了不缴应缴纳的100万元税款,因此外贸公司对该100万元构成偷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数额较大的出口退税款;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故意实施该行为,其目的在于不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本题中外贸公司采取了虚报出口的手段,在客观方面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的退税款额应是180万元减去偷税款100万元,即80万元。
  本题中外贸公司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两个罪名,应实行数罪并罚。
  5.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
  B.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5000元
  C.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4万元
  D.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万元
  答案:C
  解析: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即对利用电脑进行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活动的,分别按照金融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王某秘密窃取了某公司的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予以出售,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该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故可排除选项B、D。
  本题还考查了被盗财物数额的计算标准的知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被盗财物只计算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计算被盗财物的实际价格,不是指盗窃犯低价销赃的价格。因此对于王某的盗窃数额,应按照给公司造成的4万元损失计算。故可排除选项A。
  1.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总则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知识。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犯罪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里需要区分的是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据此,选项B说法正确。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故选项C说法正确。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对具体案件中的从犯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抑或是免除处罚,应根据共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从犯本人所起作用的程度来予以确定,刑法并未规定要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选项D说法错误。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的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的“情节”主要是指被胁迫的程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选项A的错误在于刑法只规定了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而没有规定“被诱骗”参加犯罪也属于胁从犯的情形。
  由本题可以看出司法考试出题的趋向之一是对某一章节所涉及内容进行综合性的考查,这样就对考生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考生在复习时既要做宏观上整体框架把握,又要注意细节性规定。
  2.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叛逃罪论处
  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以间谍罪论处
  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答案:C
  解析:叛逃罪(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了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本题中甲是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而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因此不构成本罪。由此可排除选项A、B。
  间谍罪(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在我国进行间谍活动;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本题中甲参加了N国的间谍组织,并接受组织任务到我国境内进行间谍活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军人,这是与间谍罪的重要区别。本题中甲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故在犯罪主体要件上即不构成本罪。由此可排除选项D。
  3.简述缓刑的概念、种类和使用条件。
  答案:
  (1)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2)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时间必须是在战时;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4.李某花8000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发生关系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王某的行为构成 ( )。(单选)
  A.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罪
  B. ****罪
  C.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 拐卖妇女罪
  答案:《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在拐卖妇女过程中****被拐卖妇女的,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而不单独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选D。
  5.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聚众淫秽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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