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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改对跨境电商的影响

时间:2016-04-14 10:51:54  来源:MBA培训网  点击:



 当试点的结果与政府预期不一致的时候,调整政策只是迟早的事儿。新政策下,跨境电商的未来,将是完全不一样的模式下竞争。

  在跨境电商平台头上悬挂的利剑终于要落下了。


  今天早些时候,相关部委发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税制,新规中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一位跨境电商高管对腾讯科技表示,此次新政出台后,跨境电商商品价格的上调幅度会比民众想象要大很多:“如果跨境电商平台想要维持原有毛利率不变的话,一般商品的价格将上调至少15%,部分商品甚至接近50%,而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调幅度可能接近100%。”另外据腾讯科技了解,业内几家知名的跨境电商都表示在税制改革之前并未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这也让一些从业者感到疑惑不解。


  在此之前,跨境电商本来是完全不同的故事。今年3月初,海关总署透露2015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和进口同比分别增长了4.9倍和16倍。而有数据显示,2015年“黑五”整体成交额比同期增长近30倍,订单额增幅近35倍。


  但当政策红利结束后,这些市场和资本的宠儿们,做好了直面残酷竞争的准备了吗?


  告别行邮税时代


  在税制改革的前夜,跨境电商一直在享受政策红利。


  2014年7月,海关总署接连出台《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和《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即业内熟知的“56 号”和“57 号”文,从政策层面上承认了跨境电子商务,也同时认可了业内通行的保税模式,此举被外界认为明确了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框架。


  在两个文件公布前,“6+1”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开放则给予了跨境电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即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的海外商品只需要缴纳行邮税,免去了一般进口贸易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更大的政策红利则来自2015年4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关于降低进口产品关税试点、税制改革和恢复增设口岸免税店的相关政策,这表明了政府促进消费回流国内的决心。


  但新的税制改革,意味着跨境电商的政策红利期即将结束。此前试点城市对跨境电商进口,实行按行邮税征税的政策。按商品种类分,行邮税有四档税率——分别是10%、20%、30%、50%。一般来说,由于行邮税打包了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整体税率水平,较一般贸易要低,缴税50元以下还可以免于征税。但关于行邮税代替关税和增值税的一直存在质疑,有评论称行邮税模式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针对最新的跨境电商征税改革,蜜芽CEO刘楠表示欢迎:“我们很期待相关税法的出台,这意味着国家现在对跨境电商领域非常认可。”但刘楠也同时表示给电商留的时间太短:“电商的系统、前端用户交互、商品定价,这些都是需要时间进行整改的。还有很多细节还需要细化,如退货后税费的退还方法等。”


  也有跨境电商高管对腾讯科技表示税制改革跨境电商造成伤害:“首先,调整价格是肯定的,因为现有电商纯利润没有过10%的,但是增值税增加幅度接近12%;第二,对母婴类等刚需商品电商是毁灭性的,因为提价12%这个比例会让母婴跨境电商彻底丧失价格竞争力;最后,消费税本身正好也处在改革范畴,这有可能会进一步拉大一些热门产品中外价格差。”在他看来,跨境电商税务模式修改后的重大利好则是履约成本和高客单价商品:“以2000为额度,可以增加用户的客单价,降低履约成本;对于高客单需要50%税率的产品,由于目前销售占比小,未来的预期向好,商品丰富度将会增加。”


  聚美优品高级副总裁刘惠璞则对腾讯科技表示,在税改后会造成跨境电商商品吸引力下降。“税改后所有商品将有5%到15%的价格增长,这必然会造成吸引力下降。”刘惠璞认为,“和2016年相比,跨境电商行业或许将进入一个调整期,这是因为2015年跨境电商跑的太快了。”


  “反爆款”或成跨境最大卖点


  在税制改革传闻出现前,某跨境电商高管曾对腾讯科技表示,现在市场上有很多跨境电商仅仅是为了跨境而跨境。“一些品类本来价格比较低,税率起征点也比较低,做一般贸易本来就足够了。更何况一般贸易按照批发价征税,而跨境电商本来应该是按照零售价进行征税,根本就没有价格优势。”在他看来,现在的一些跨境电商根本没有在产业链深耕上下工夫,而就是利用政策红利来赚取利润。


  该高管强调,税收不会长期倾斜跨境保税,因为需要考虑与传统一般贸易利益平衡问题,现在各试点政府都在摸着石头过河,一边试点一边探索。未来一定会有变动。


  而在新税制实施后,跨境电商的政策红利将彻底失去。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跨境电商爆品仍占跨境海淘很大比例,但海外爆品品牌商供货渠道不稳定,与国内平台直接签约合作可能性小,平台为保证爆品供货通常采用复合渠道,价格难以控制,毛利趋近于 0。但即便如此,部分电商平台仍旧时常断货无货。当政策红利失去后,跨境电商在价格方面几乎没有任何优势。


  但在洋码头CEO曾碧波看来,此次税改落地是经过过去三年跨境电商试点工作的一种总结性的判断:“从’税’的最基本层面确定了跨境电商的模式和地位,代表了国家及政府对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的积极态度。税制改革新政也将加速行业的成熟,引导行业‘由乱而治’,进入规范化、机制化、规模化的高速发展轨道,这是行业步入成熟期的标志,对行业的中长期发展绝对利好。”


  “未来保税仓和保税物流不再是少数大型电商平台独占的优势,更多的口岸、具备监管条件的监管区都可以开展保税进口业务,这对各中小电商而言长期利好。”曾碧波进一步表示,在政策明朗后后带来的将是监管体系的成熟。


  在刘惠璞看来,新的政策体系下跨境电商如果坚持做爆品很难生存:“国内品牌往往利用电商打造爆品的模式来解决产品库存,但如果跨境电商只做爆品,陷入价格战而不是做一些特色和长尾的商品,就很难生存。”


  谈到2016年跨境电商新的竞争环境,曾碧波对腾讯科技表示:“此次税收改革对于完全依赖保税的跨境电商模式短期内影响会比较明显,而对直邮体系的影响较小,直邮模式这次会受益部分,诸多库存深度浅、动销率不确定的产品将更适用直邮体系,但直邮的碎片化组织模式难度巨大,不管税制如何调整,直邮物流和供应链组织上的全链条整合能力短期很难打造。以后对各大电商平台而言如何在供应链的组织上平衡各种备货模式将是一大考验,这可能将促进行业新的模式和格局的诞生。”


  数据显示,去年“黑五”在国内的消费趋势就展现出“反爆款”的模式,和去年母婴、保健品销售占比达50%以上相比,今年轻奢品、服饰类占据了“黑五”国内销售的主流地位。


  这是因为母婴类商品是生活需求类商品的代表,需求相对稳定,跨境电商发展初期多以母婴类标品起家,通过“低价”“爆款”等活动打开市场,以致奶粉、纸尿裤等标品一度成为海外购物的代名词。在满足了基本生活需求后,以个人喜好或兴趣为导向的消费需求更易刺激消费者海外购物的购买欲望。


  目前出台的税制改革中明确表示“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但有业内资深人士却对腾讯科技表示:“很多常规贸易偷税漏税严重,但跨境电商所有数据都太公开,这意味着跨境电商甚至没有常规贸易有价格优势。此次税改后可能会将消费者重新挤向国外购买。”


  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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